?案情簡介
近期,中國臺灣地區(qū)最高行政法院就第1217981號“@COSME”第35;45類商標(以下簡稱“訴爭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案件作出最終裁定,維持了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及一審智慧財產法院不予撤銷的決定。
在案件審理中,被撤銷申請人提供了被撤銷期間,在臺灣出版的美妝書籍以及所開設的臺灣@cosme網站截圖,均顯示消費者對于保養(yǎng)品、彩妝品等使用心得、意見等。同時其提交的@cosme網頁證據顯示,臺灣消費者可通過點擊@cosme網站上部分化妝品的評價,鏈接至日本@cosme網站(為日本和英文界面),并在日本@cosme網站上提供數個推薦的轉運服務商,并詳載運送流程。臺灣消費者可根據相應指引,完成化妝品的購買。
臺灣地區(qū)最高行政法院在裁定中認定,被撤銷申請人所提交的美妝書籍和臺灣@cosme網站信息,涵蓋廣泛搜集的消費者使用保養(yǎng)品心得感想,就產品性質與相關消費者年齡層、膚質等信息進行分析評比,臺灣消費者可從其中獲得相當資訊。此外,臺灣網站及美妝書籍刊登的商品品牌眾多,生產者不一,即使日本@cosme網站銷售排行榜部分商品,亦無法因此推論其評價和資訊均為配文,因此可認定在第35類“化妝品商情提供”等服務以及第45類“提供流行資訊”服務上進行了使用;臺灣@cosme網站上有部分化妝品的評價,且點擊后可鏈接日本@cosme網站。雖然為英文購買界面,但無需具備高度英文能力,臺灣消費者即可下單購買。且雖未提供直接運送下單至臺灣的服務,但其有提供數個推薦的轉運服務商,并詳載運送流程。被撤銷申請人是否親自提供運送服務或者提供更為詳盡商品運送服務資訊或協助,屬于相關企業(yè)經營者經營策略或成本考慮的選擇。因此,被撤銷申請人具有在臺灣行銷商品的意圖,可認定在第35類“化妝品零售;網絡購物”服務上進行了使用。綜合以上,駁回了上訴請求,維持原裁定。
?律師點評
國內企業(yè)在海外進行商標注冊后,可能也會面臨被提起連續(xù)三年或五年不使用的撤銷風險。在提交使用證據時,企業(yè)經常會問到,是否可提交原屬地官網或國際性官網有英語或當地語言的設置,以證明實際使用?
本案為此類證據提交提供了一定的參考意義。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撤銷申請人實際上在臺灣開設有中文繁體的@cosme網站,臺灣消費者通過臺灣@cosme網站,跳轉至日本@cosme網站,進而通過日本網站的英文界面,由第三方提供轉運服務,實現下單購買。從整個證據鏈來看,被撤銷申請人在臺灣單獨開設的@cosme網站、以及在臺灣出版的美妝雜志等關聯證據,對于證明被撤銷申請人有在臺灣開展相應業(yè)務的使用意圖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若僅提交原屬地官網或國際性官網,而并無其他在當國/地有使用意圖的輔助證據的話,對于是否具有真實使用意圖的認定,仍存在一定難度。此外,本案為服務商標的撤銷案件,若是商品商標的撤銷案件,對于網站類證據的認定則會更加嚴格,一般均需提供真實的交易訂單信息等證據,以證明確有真實使用意圖,且真實、公開、有效地投入了實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