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集佳律所代理的法拉力公司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第三人大連斯馬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斯馬特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件獲得一審勝訴,法拉力公司注冊在第12類“車輛”等商品上的商標(下稱“躍馬”圖形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至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據(jù)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維持斯馬特公司第42類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注冊的裁定被判撤銷重作。
案情介紹
法拉力公司作為全球著名的汽車公司,其“躍馬”圖形商標早在1995年就在第12類“車輛”等商品上得到中國優(yōu)先權保護。2012年9月,斯馬特公司在第42類“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上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并于2015年獲準注冊。針對訴爭商標,法拉力公司基于“躍馬”圖形商標和其他數(shù)件商標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起無效宣告。2017年,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裁定,維持了訴爭商標注冊。針對該裁定,法拉力公司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商標行政訴訟,認為“躍馬”圖形商標構成汽車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屬于對“躍馬”圖形商標的復制摹仿,有可能誤導公眾而損害法拉力公司的利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訴裁定應予撤銷重作。
代理概況
為證明法拉力公司“躍馬”圖形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構成馳名商標,集佳律師搜集、提供了海量證據(jù)以證明“躍馬”圖形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此外,集佳律師對商標標識的近似和“車輛”商品與“計算機軟件設計”服務的關聯(lián)性向法庭進行了詳盡闡述,以證明相關公眾容易認為訴爭商標與法拉力公司存在某種關聯(lián),不當利用了原告的品牌聲譽,損害了原告作為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利益。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法拉力公司的“法拉利”“Ferrari”商標經(jīng)過持續(xù)使用宣傳,已經(jīng)具有較高知名度,足以認定“躍馬”圖形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車輛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败S馬”圖形商標和訴爭商標的顯著部分在構圖、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構成對“躍馬”圖形商標的復制模仿。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與“躍馬”圖形商標藉以知名的車輛商品具有一定關聯(lián),容易使相關公眾將二者相聯(lián)系,認為訴爭商標與法拉力公司存在某種關聯(lián),從而不當借用法拉力公司在長期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品牌商譽,損害法拉力公司利益。因而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4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被訴裁定認定錯誤,應予撤銷重作。
典型意義
本案中,訴爭商標的顯著部分是將“躍馬”圖形商標的顯著部分進行對稱處理,雖然存在細節(jié)修改,但基本特征完全相同,仍然構成高度近似,本案對于商標標識近似的判斷具有典型意義。此外,本案將注冊在“車輛”等商品上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至“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加大了馳名商標保護力度,進一步提高了馳名商標權利人打擊商標違法注冊行為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