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集佳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宋天凱
【問題】
在創(chuàng)造性的審查過程中,就某一技術特征是否為常規(guī)設置的判斷往往是代理人與審查員所爭論的焦點問題,而一旦該技術特征被認定為本領域的常規(guī)設置,代理人要強辯該技術特征不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設置通常具有較大的難度。
針對此,如果代理人不能找到很好的答復點,就容易陷入審查員認為是常規(guī)設置、而代理人認為不是常規(guī)設置的死循環(huán)中,且最終代理人的堅持往往不能被認可,于案件的授權毫無益處。
在本文中,筆者將結合具體案例就如何答復常規(guī)設置的策略進行探討。
【案例】
如圖1所示,涉案申請公開一種SCR脫硝系統(tǒng)前的預收塵裝置,其權利要求1的方案為:一種預收塵裝置,包括相連通的兩級U型的預收塵煙道,U型的所述預收塵煙道的兩豎直煙道緊鄰,兩所述豎直煙道連通處設置灰斗;還包括連通兩級所述預收塵煙道的拱形煙道,所述拱形煙道內設置至少兩個導流煙氣的拱形導流板。
圖1
使用時,在第一預收塵煙道1中,當煙氣流動至U形折彎處時,受離心力作用,部分飛灰能夠掉落至灰斗14中被收集,部分逃逸的飛灰將被甩至第一出流煙道12的迎流壁面(圖中指右壁面);當煙氣流動至拱形煙道3時,拱形導流板31可以對煙氣及飛灰進行導向,并克服煙氣的離心力作用,以將來自第一出流煙道12迎流壁面的飛灰導向至第二預收塵煙道2的進流煙道21的背流壁面(圖中指左壁面),當飛灰隨煙氣流向第二預收塵煙道2的灰斗時,飛灰本身即與灰斗相靠近,在離心力的作用下,更容易落入灰斗。如此,經過上述的兩級預收塵,可較大程度地提高收塵效率。
經過審查,發(fā)現(xiàn)利用U型的折彎煙道進行收塵在現(xiàn)有技術中已經存在,本申請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技術特征體現(xiàn)在拱形導流板31的設置。在審查意見中,審查員認定在拱形煙道3中設置拱形導流板31為現(xiàn)有技術的常規(guī)設置,其所能取得的技術效果可以預期,故而,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粗看之下,導流板的設置確實屬于本領域的常規(guī)設置,即便存在“拱形”這一差異,恐怕也難以支撐本申請的創(chuàng)造性,本申請幾乎沒有可以答復之處。
然而,事實卻并非如此。在現(xiàn)有技術中,導流板的確屬于一種常規(guī)設置,其作用主要是導向、均布氣流,但是,現(xiàn)有技術中的導流板卻通常都不是拱形的,事實上,現(xiàn)有技術中的導流板均為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導流板。這是因為這種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導流板在加工、運輸、固定安裝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同時,在耗材、煙道減阻上也有一定的優(yōu)勢,且該弧形導流板已能夠取得導向、均布氣流的作用。
因此,上述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弧形導流板才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采用的導流板形式。換而言之,對于現(xiàn)有技術而言,當前階段(申請日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存在一種慣性思維,或者說“技術偏見”:導流板的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
受此影響,當遇到U形折彎煙道或拱形煙道時,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是將其作為左、右兩段具有直角轉彎的煙道來考慮的,對U形折彎煙道或拱形煙道設置的導流形式是在左、右兩個轉彎處分別設置折彎角度不大于90度的導流板,具體如圖2中所示。
對于這種結構設計,其中的導流板32確實能夠起到前述的導向、均布氣流的效果。然而,當攜帶有飛灰4的煙氣進入設置有這種形式導流板32的拱形煙道3時,受離心力作用,原本與第一出流煙道12迎流側壁相靠近的飛灰4將自各導流板32之間的間隙被甩到第二進流煙道21的迎流側壁,導致飛灰距灰斗較遠,難以有效落入灰斗,嚴重影響第二預收塵煙道2的二級收塵效果。
也就是說,采用現(xiàn)有技術中常規(guī)設置的導流板,并不能夠起到控制飛灰分布(有目的地導向飛灰)、提高收塵效率的作用,不僅如此,由于拱形煙道3中飛灰的流向較為混亂,還會對導流板32本身造成嚴重沖刷、磨損,進而嚴重影響該導流板32的使用壽命。
圖2
如此,申請人所提出的拱形導流板的設計,實際上是打破現(xiàn)有技術中的慣性思維及技術偏見的一種全新設計,其率先提出了“利用導流板有目的地控制飛灰分布,提高收塵效率”的導流技術,導流飛灰的效果圖可參照下圖3,該導流技術及效果均未被任何現(xiàn)有技術所披露,顯然,該拱形導流板并非本領域的常規(guī)設置。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人在答復審查意見的過程中,詳細地將涉案申請克服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偏見及所取得技術效果進行闡述,以論證拱形導流板的設計并非常規(guī)設置,審查員最終接受了代理人的意見,并為涉案申請授予了專利權。
圖3
【結論】
結合上述案例,筆者認為在答復常規(guī)設置時,代理人可以參考下述步驟:1)與發(fā)明人進行溝通,以確認與該區(qū)別技術特征相關的常規(guī)設置究竟是什么;2)尋找區(qū)別技術特征與已經確定的常規(guī)設置的差異;3)基于該差異,判斷已經確定的常規(guī)設置是否構成技術偏見,以及該差異是否能夠克服技術偏見,并取得新的技術效果。
如此,代理人在進行答復時,說理性更強,更容易獲得審查員的認可,也可以更好地為申請人爭取利益。
以上僅是筆者在處理案件以及學習中的一些心得體會,認識有限,還請各位多批評指正。